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曹美珠       曹麗雪 被上訴人被   告 履昌皮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立成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07年7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107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 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 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