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宗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宗輔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37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46,06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