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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宗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輔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37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46,0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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