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水 上訴人與黃永正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48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