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齡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8
0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1,7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