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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齡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8 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1,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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