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7號
原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永光
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剛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址設桃園縣○○鄉○○路○段○○○○○號,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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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憑。而原告係依據
民法不當得利之
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所得利益,復無其他
特別審判籍,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