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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德安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慧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美智 被   告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林少羿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被 告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佳福公司)、被告萬代 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萬代福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22 萬1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5 頁);嗣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以民事訴之將聲明變更為: 「被告佳福公司、被告萬代福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50 萬44 94元,其中222 萬1000元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 28萬3491元應自108 年4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93頁正、背面),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 一、原告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即營業賣場)經營 中古汽車買賣業,於前址陳列數十台展售車輛,於105 年9 月27、28日量天因梅姬颱風來襲,緊鄰原告賣場後方即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上正在興建地下3 層、地甚15層 之住宅大樓,因大樓興建工程未做好防颱安全措施,致興建 中大樓飛落或掉落大量未固定好之建材器具、建築廢棄物、 鐵條、碎石等,造成原告陳列於上開賣場之如附表所示18輛 汽車的烤漆、玻璃等嚴重受損(下稱工安事故),被告佳福 公司為前揭新建大樓之起造人(定作人),被告萬代福公司 為承造人(承攬人),工安事故發生後,被告佳福公司授權 由該公司派駐前揭工地副主任許崴勝與原告協商損害賠償事 宜,許崴勝並代理被告萬代福公司承認前揭工地因梅姬颱風 來致飛落或掉落物導致如附表所示18輛車輛受損,並簽署切 結書(下稱切結書,即原證2 ,見本院卷㈠第11頁)承諾賠 償,則被告佳福公司依民法第191 條規定,被告萬代福公司 依民法第189 條,自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另按興建大 樓時,依建築法第63、64、66條規定,有維護安全、防範危 險等措施,且五層樓以上建築物施工,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 之事當圍籬,上開法規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佳福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該公司定作建築物,而將新建工程交付被告 萬代福公司施作時,知悉建築物興建過程,容有對鄰地建物 或其他物品造成損害之危險,應注意相關之安全注意,其竟 疏忽未注意為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為此,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9 條、第191 條第1 項、第185 條規定,請 求被告佳福公司、萬代福公司應連帶給付如民事追加狀所載 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二、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確屬原告所有,原告從事中古車買賣 ,買進車輛陳列營業賣場,通常不會將汽車由原車主立即過 戶至原告名下,因為避免中古車一再過戶減少價值,增加不 必要之過戶費用,提高營業成本,故在覓尋得買主將該部汽 車賣出前,通常會以原告實際負責人彭紹榮或業務員李俊穎 、黃志斌、李宗賢等人登記,或仍登記在原車主名下,故如 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雖有非登記在原告名下,但實際上均由 原告購得,而陳列在原告營業賣場。又在本件工安事故前, 被告即常因未做好工地防護措施致興建中之飛砂走石,傷及 陳列在營業賣場之汽車,被告佳福公司之工地主任許家瑋、 副工地主任許崴勝先後與原告達成賠償(原證24至26,見本 院卷㈠第104 至106 頁),因此原告相信被告佳福公司有授 權許崴勝本件工安事故損害一事並簽署切結書,故仍有民法 第169條表現代理責任。 三、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損害之修復費用,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下稱華南產物公司)已理賠,但因保險範圍不及附表所示 之18輛汽車汽車受損後之價值減損部分,仍有因受損所減之 價值合計211 萬3000元,故原告仍受有損害。另原告曾委請 中華民國汽車鑑定協會鑑定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之損害而 支出鑑定費用10萬8000元,亦應由被告佳福公司、萬代福公 司連帶賠償。 四、聲明: ㈠被告佳福公司、被告萬代福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50 萬4494 元,其中222 萬1000元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8 萬3491元應自108 年4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一、原告並未就105 年9 月27、28日當時,因颱風來襲究竟有無 掉落物、掉落物是否為被告佳福公司或被告萬代福公司所有 ,因掉落物匝傷汽車為哪幾部及其受有何種損害等事實負舉 證;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就南產物公司意外保險107 年10 月12日函文所附損失車輛理算表編號3.5.10.18 (卷㈠第21 6 頁)是否為原告所有,又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於工安事 故當時,是否停放在原告前揭營業處所,恐有無疑。 二、被告佳福公司並未授權許崴勝與原告簽署切結書,該切結書 對被告並無拘束力,縱認為許崴勝具有代理被告之權限,但 細究切結書內容,就受損車輛之數量、受損情形、有無價值 減損等事項,均未載明。原告提出之中華民國汽車鑑定協會 就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為損害鑑定報告,非兩造合意囑託, 該協會之鑑定結果對被告並無拘束力。 三、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 ㈡第175頁反面至176頁正面):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萬代福公司承攬被告佳福公司推出之新建個案位於臺中 市○○區○○路○段000 號原告營業賣場,起造人為被告佳 福公司,承造人為被告萬代福公司。 ㈡原告起訴主張之18輛車輛,因向華南產物公司投保「商業動 產流動保險」,該18輛車輛全車重新烤漆所支出之費用,已 全數獲得理賠,共計理賠255 萬1420元,原告自付額為28萬 3491元。 ㈢被告不爭執原告提出原證1 、2 、3 、25、26文書及本院卷 ㈠第15至48頁之文書之形式上真正。 二、爭執事項: ㈠華南產物公司意外保險107 年10月12日函文所附損失車輛理 算表(卷㈠第216 頁編號3.5.10.18 )於105 年9 月27、28 日梅姬颱風來襲時,是否置放在原告汽車賣場? ㈡原告起訴主張之18輛車輛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 襲時是否均屬於原告所有? ㈢原告起訴主張之18輛車輛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 襲時,是否均受有損害?該損失是否應由被告負責? ㈣就原告於108 年4 月23日以民事訴之追加狀請求被告賠償車 輛維修費部分(即保險之自負額28萬3491元),有無罹於時 效?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華南產物公司意外保險107 年10月12日函文所附損失車輛理 算表(卷㈠第216 頁序號3.5.10.18 ,即附表編號2 、14、 15、17)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襲時,是否置放 在原告營業賣場? ㈠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於105 年9 月27、28日 梅姬颱風來襲時,停放在營業賣場,因工安事故致受損,經 向華南產物公司申請理賠獲准,而被告固不否認原告起訴主 張之18輛車輛曾向華南產物公司申請理賠獲准一事(見不爭 執事項第㈡項),但認為附表編號2 、14、15、17所示之四 部汽車,依據華南產物公司理賠資料無法得知即為損失車輛 理表序號3.5.10.18 所示之車輛(見本院卷㈠),故予以否 認工安事故當時停放在原告營業賣場等語。 ㈡就附表編號2 所示車牌號碼「ARS-1878」汽車,即損失車輛 理算表序號10所載車號「25058 」: 依據華南產物公司於107 年10月12日(107 )華意字第105 號函檢送之估價單、汽車維修照片所示(見本院卷㈠第250 至252 頁),估價單上所載車型為BMW318、白珍珠,維修時 汽車雖未掛車牌,但依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本院卷㈡ 第150 頁)之廠牌為「BMW 」、型式「318iSEDANZA 」、車 身號碼「WBA8E3509GNT25058 」;佐以汽車維修照片(影本 )所示之汽車型式為BMW318、白色,與上開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所載之廠牌、型式相符,且損失車輛理算表序號10所載 車號「25058 」與車身號碼末五碼相符,堪認損失車輛理算 表序號10所載車號「25058 」,即為附表編號2 所示車牌號 碼「ARS-1878」汽車。 ㈢就附表編號14所示車牌號碼「6596-UF 」汽車,即損失車輛 理算表序號5 所載車號「061338 」: 依據華南產物公司於107 年10月12日(107 )華意字第105 號函檢送之估價單、汽車維修照片所示(見本院卷㈠第233 至235 頁),估價單上所載「車號000000」、車型「BENZ R car 」、銀,維修時汽車並未旋掛車牌,但依據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見本院卷㈠第39頁)之廠牌為「Mercedes-Benz 」、型式「R350」、車身號碼「WDC0000000A061338 」、顏 色「銀色」,參以上開汽車維修照片(影本)所示之汽車型 式為、白色,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之廠牌、型式相符 ,且損失車輛理算表序號14所載車號「061338」與車身號碼 末五碼相符,且原告所提之汽車照片(見本院卷㈠第39頁照 片編號1 、3 )與華南產物公司檢附之維修照片(見本院卷 ㈠第234 頁照片編號5 、6 )相符,堪認損失車輛理算表序 號5 所載車號「061338」,即為附表編號14所示車牌號碼「 6596-UF」汽車。 ㈣就附表編號15所示車牌號碼「5958-R9 」汽車,即損失車輛 理算表序號3 所載車號「0000-000」: 依據華南產物公司於107 年10月12日(107 )華意字第105 號函檢送之估價單、汽車維修照片所示(見本院卷㈠第226 至228 頁),估價單上所載「車號0000-000」、車型「BMW X1」、藍,維修時汽車並未旋掛車牌,但依據汽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見本院卷㈠第41頁)之廠牌為「BMW 」、型式「X1 」、箱型式、顏色「深藍」,汽車維修照片(影本)所示之 汽車型式為箱型式、藍色,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之廠 牌、型式相符,且原告所提之汽車照片(見本院卷㈠第41頁 照片編號1 、2 、3 )與華南產物公司檢附之維修照片(見 本院卷㈠第227 頁照片編號9 、6 、10)相符,堪認損失車 輛理算表序號3 所載車號「0000-000」之「12」應係「R 」 之誤載,亦即與附表編號1 所示車牌號碼「5958-R9 」汽車 為同一輛汽車甚明。 ㈤就附表編號17所示車牌號碼「3300-T2 」汽車,即損失車輛 理算表序號18所載車號「AKQ-1328」: 依據華南產物公司於107 年10月12日(107 )華意字第105 號函檢送之估價單、汽車維修照片所示(見本院卷㈠第275 至277 頁),估價單上所載「車號000-0000」、藍,維修時 汽車並未旋掛車牌,但依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本院卷 ㈠第45頁)之廠牌為「MINI」、型式「MINICOOPER」、顏色 「銀色」,汽車維修照片(影本)所示之汽車型式為、藍色 ,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之廠牌、型式相符,且原告所 提之汽車照片(見本院卷㈠第45頁照片編號1 至4 )與華南 產物公司檢附之維修照片(見本院卷㈠第276 、277 頁照片 編號8 至11)相符,堪認損失車輛理算表序號18所載車號「 AKQ-1328」,即為附表編號17所示車牌號碼「3300-T2 」汽 車,為同一輛汽車。 ㈥又華南產物公司意外保險107 年10月12日函文及其檢送之華 南產物公司商業動產流動保險單、估價單、維修照片等之賠 案(0000-000000C0016-00S00),係針對本院函查本件工安 事故(見本院卷㈠第158 頁)予以函覆之所有理賠相關資料 ,顯見附表編號2 、14、15、17所示之汽車,與附表其他汽 車均因同一原因受有損害,復經華南產物公司鑑定同意理賠 ,得據以推論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襲時,附表 編號2 、14、15、17所示之汽車確實停放在原告之營業賣場 ,並受有損失。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18輛車輛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 襲時,均屬於原告所有: 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均屬原告所有,為避免中古 車一再過戶減少價值,增加不必要之過戶費用,提高營業成 本,通常不會將購入之汽車由原車主立直接過戶至原告名下 ,且在覓尋得新買主將汽車賣出前,以原告實際負責人彭紹 榮或業務員李俊穎、黃志斌、李宗賢等人登記,或仍登記在 原車主名下,迨與新買主議定後始辦理汽車過戶等事實,業 據其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本院卷㈠第15、19、21、 23、25、27、29、31、33、34、35、37、39、41、43、45、 47頁)、汽車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㈠第87至103 、191 至 206 頁),被告亦不爭執上開文書之真正(見不爭執事項第 ㈢項),堪信原告主張上揭汽車買賣合約書之汽車買賣過程 為真。 ㈡再參下列證人證述內容,足證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在覓尋 得新買主前,或以證人彭紹榮、李俊穎、黃志斌、李宗賢等 人之名義登記,或仍登記在原車主名下乙節為真實: ⒈證人即原告之業務員李俊穎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略 以:我是原告的業務,業務員要賣車,也要幫買車,這輛車 (指附表編號4 )是我幫原告買的車,這麼新的車,當下就 要作決定,在合約書上面簽我的名字,但是錢是由原告電匯 。車子於8 月24日已交付給我,由我放在原告,這輛車是修 配廠介紹給我,我有跟原告協調過,由我先跟車主簽約,簽 訂確定後,我再請原告把錢電匯過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 0 頁正、反面)。 ⒉證人即原告之業務經理黃志斌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 略為:第90頁汽車買賣合約書(指附表所示編號5 )是我與 賣主呂金水所簽訂,我是幫原告買進這部車子,我那時擔任 原告之業務經理及採購,因為我們去跟客戶買車子時,客人 會要求確認我們的身分,才知道是什麼人跟他買車子,才會 簽我的名字,不然客人要去哪裡找人,簽約時我會跟客戶講 清楚,我是幫原告買車子,但是用自己的名義寫契約書。已 經交給原告了,車主要賣車,由我去現場鑑定車子的車況, 如果車況符合公司的採購標準,我們才會去跟客戶當場簽約 並付錢,付完錢之後就將車子牽回公司,公司有加入汽車公 會,客戶出示證件,我們出示汽車公會證明,才可以辦理過 戶,這有買賣業的法規。車子牽回公司之後,會將過戶的相 關資料交給公司。第98頁汽車買賣合約書(指附表編號6 ) 是我任職期間所售出,鍾尚廷是此部車子原車主的先生,鍾 尚廷寫了一份合約書,我們賣給鍾問星,因為鍾尚廷是幫他 太太賣車子,所以我們才會用這樣的方式,我們的另外一份 代售合約書上也有寫由我黃志斌代售。這件有兩份合約書, 除了剛剛看的那份之外,另一份是原車主黃女容賣給鍾問星 ,由我代售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頁正、反面)。 ⒊證人即原告業務銷售員王宜家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 :第109 頁汽車買賣合約書(指附表編號8 )是我當時在原 告公司擔任業務銷售員時,由我接待鐘鑫忠客戶,代表公司 與鐘鑫忠接洽、簽約。這部車子是由德安公司擁有,我是公 司的銷售員,是替公司銷售這部車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 3 頁正、反面)。 ⒋證人陳慰時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略為:我曾向原告 買受車牌號碼0000-00 號中古汽車乙部(即附表編號14), 車子登記在李宗賢名下,只知道李宗賢是德安公司彭紹榮的 姪兒。汽車價金是付給誰是付給德安公司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135 頁正反面)。 ⒌證人即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彭紹榮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 證稱:卷第86、87、95頁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即指附表編號 1 、2 、12)是我代表原告買這三部汽車,所有權屬於公司 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73 頁反面)。 ⒍再者,原告從事中古車買賣,依坊間中古車買賣業者大都將 欲出售的車輛陳列在營業賣場,俾供買受者得以現場察看車 輛狀況予以決定買受意願,是以原告主張會將購入之汽車陳 列在營業賣場,亦與坊間客觀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基此, 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雖有非全部登記在原告名下,但實際 上均由原告購得,並陳列在原告營業賣場展售。 ㈢如附表所示之18輛車輛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襲 時,確實停放在原告之營業賣場內: ⒈證人即原告之業務經理黃志斌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 略為: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襲,因公司後面正在 建一棟大樓,颱風很大,把一些廢棄物跟小塊磁磚吹下來, 造成公司的車子有的後檔玻璃破掉,有的車子刮傷。該家建 設公司或營造廠的名稱,是寶佳公司的相關企業。颱風過後 到公司,發現車子受損嚴重,馬上請工地主任、副主任過來 看全部車子的受損狀況,地面都是該棟大樓吹過來的廢棄物 ,那天清了好幾袋,因為有窗破損,他們馬上讓我們把車子 移到他們的對面已經蓋好準備交屋的地下室停放。該建設公 司簽一份同意書。颱風當天,公司後面的離我們最近,有好 幾個建地沒有錯,但是沒有離我們公司很近,且才剛在挖地 基而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1頁反面至132頁正面)。 ⒉證人即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彭紹榮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 證稱: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時,因為後面的工地, 工地現場的鋼筋、碎石磚砸到公司的車輛,有砸到屋頂,也 有砸到玻璃,汽車漆面幾乎全損,當時第一個時間就有通知 現場工地的負責人許崴勝先生,因為當時風太大,我們被通 知到現場的時候,我們發現風還不會停,要求他們把地下室 開放我們停車,但是現場的保全不同意,我們就打電話給許 崴勝先生,說因為是他們的工地造成我們受損,我們不希望 損害擴大,所以請他告訴現場保全讓我們把車輛停進去地下 室,後來許崴勝先生打電話給大樓保全,告知他們請他們開 門,讓我們把車輛停進去。汽車維修金額要由保險公司負責 ,車輛要怎麼維修,由他們決定,事故後通知保險公司到現 場查看,保險公司有拍照存證,保險公司請我們把車子送去 維修廠,維修廠就車輛受損的狀況估價之後,維修廠將估價 相關資料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再去維修現場逐一查看 估價單上所列是否需要維修,只要保險公司批價完同意之後 ,就請維修廠維修,車輛已經全部維修好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頁正反面至頁)。 ⒊證人即華南產物公司臺中分公司員工連文尉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具結證稱:我任職於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臺中分公司。原 告有投保商業動產流動保險。原告於105 年9 月27、28日兩 天因梅姬颱風來襲,致停放在營業賣場之中古汽車受損,原 告有申請理賠,我是負責該次事故損失的認定。該次受損車 輛是因為颱風所致,我們是依原告提供的文件如行照、車主 聯等相關資料來認定是否屬於原告所有,我們承保的範圍沒 有包括前開車輛受損後因交易價值減損所受之損害,只負責 賠償標的物回復原狀的費用,如修車費用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134 頁正面至135 頁正面)。 ⒋證人即被告佳福公司工地副主任許崴勝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具結證稱:卷第11頁切結書是我簽署,在梅姬颱風發生的隔 天9 月29日,我到原告營業現場勘查,再到我們對面二期的 地下室看車輛損壞的狀況後,去找彭先生(指彭紹榮)了解 事情的發展。上面內容經過工地主任確定內容可行後,我才 進行簽名及用印,工地主任說授權給我簽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175 頁反面、第177 頁正面至178 頁正面);再佐以切結 書中已明確記載「茲因105 年09月27日-105年9 月28日『梅 姬颱風』期間」,佳福大樓工地飛落或掉落物導致德安汽車 現場車輛受損,受損部位屬後方拋落物手潠之零件及維修」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頁),該切結書係證人許崴勝先後勘 查原告營業賣場,再由工地主任確定後始用印、簽名,且內 容核與證人證述內容相吻合,堪信切結書所載內容為真實, 得以採信。 ⒌基上,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 風來襲時,雖非全部登記在原告名下,但實際上均由原告購 得,同時陳列在原告營業賣場內,因颱風所致汽車受損。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18輛車輛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 襲時,是否均受有損害?該損失是否應由被告負責? ㈠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襲 時,斯時均屬於原告所有,停放在原告營業場所內,並因颱 風所致汽車受損,嗣後業由華南產物公司理賠在案等事實, 業如上揭證人黃志斌、彭紹榮、連文尉正述在卷,並有華南 產物公司意外保險107 年10月12日函文及其檢送之華南產物 公司商業動產流動保險單、估價單、維修照片等賠案資料( 0000-000000C0016-00S00)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207 至 277 頁),上開事實應堪信實。 ㈡依據證人即被告佳福公司工地副主任許崴勝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具結證稱:卷第11頁切結書是我簽署,在梅姬颱風發生 的隔天9 月29日,我到原告營業現場勘查,再到我們對面二 期的地下室看車輛損壞的狀況後,去找彭先生(指彭紹榮) 了解事情的發展,彭先生要求一份切結書,說損害是我們造 成的,因當日只有我值班,內容是由工地主任林勝崴確認內 容無誤後,我才簽名。現場的狀況就是我在巡完整個現場之 後,現場的散落物、小東西看似是工地所飛落,螺桿就是模 板在封模的時候,要固定模板用類似螺絲的東西,現場有一 些碎石頭、螺桿、一般工地用的鐵絲物。我到現場看到的車 輛是如照片(即指本院卷㈠第15、19、21、23、25、27、29 、31、33、34、35、37、39、41、43、45、47頁)所示,現 場查看,防護網已經破掉,很零散,大概一半左右不堪使用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5 頁正面至178 頁正面)。依此足見 證人許崴勝於105 年9 月29日接獲證人彭紹榮電話後,即至 原告營業賣場勘查,現場有散落物、小東西看似是工地所飛 落,再至地下室察看車子受損狀況,足見原告之營業賣場確 實有工地之物品散落,該等散落物是致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 車受損之原因。 ㈢被告抗辯:被告佳福公司並未授權許崴勝與原告簽署切結書 ,該切結書對被告並無拘束力乙節;惟據證人許崴勝於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工地所有事務是由工地主任,切結 書上面的被告公司印章,是我去公司蓋的,用印時有管控登 記。簽立切結書時,上面內容經過工地主任確定內容可行後 ,我才進行簽名及用印,工地主任說授權給我簽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177 頁正面至178 頁正面);被告亦不否認切結書 上之被告佳福公司印章真正,堪認切結書為真實。再佐以本 件工安事故前,被告曾因未做好工地防護措施,致工地之飛 砂走石傷及陳列在原告營業賣場之汽車,被告佳福公司之工 地主任許家瑋、副工地主任許崴勝先後與原告達成賠償,有 卷附之德安汽車遭噴到水泥確認明細表、和解書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㈠第104 至106 頁原證24至26),且原告在本件 訴訟起訴前,均未曾收受被告佳福公司或被告萬代福公司否 認有前開和解、切結賠償等事,在客觀上足以有表徵許家瑋 、許崴勝有代表被告佳福公司或萬代福公司之情狀,堪認被 告佳福公司有授權許崴勝處理工安事故損害一事,而有民法 第169 條表見代理之情。 ㈣另按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 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其施工部分距 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公尺半者,或五層以上建 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分別為建築 法第63條、第6 條訂有明文規定。查,於105 年9 月間,位 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有興建地下3 層、地上 15層住宅大樓,該工程起造人為被告佳福公司、被告萬代福 公司為承造人(見本院卷㈠第10頁),被告萬代福公司本應 依上開建築法做好安全措施,惟依證人許崴勝上開證述及切 結書所載內容,堪認本件工安事故實因大樓興建工程未做好 防颱安全措施,致興建中大樓飛落或掉落大量未固定好之建 材器具、建築廢棄物、鐵條、碎石等,致附表所示之18輛汽 車受損,二者間有因果關係甚明。 ㈤基上,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於105 年9 月27、28日梅姬颱 風來襲時,確實均受有損害,該損害應由被告佳福公司、萬 代福公司共同負責(註:依據切結書並無記載『連帶』,故 應係共同負責,而非連帶責任)。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損失金額211 萬3000元、鑑定 費用10萬8000元、保險自負額28萬3491元)為何? ㈠就原告請求起訴前之自行申請鑑定之鑑定費用(10萬8000元 )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因自行申請鑑定如附表所示18輛汽 車損失支出之鑑定肇事費用10萬8000元(見本院卷㈠第49頁 之統一發票),然被告均不同意原告自行申請鑑定機關,該 鑑定費用與工安事故致原告所受之損害間,未具相當因果關 係,且鑑定費用為原告主張權利之依據,性質上難謂屬被告 造成之損害,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經核非本件之訴訟費用, 且非為回復損害原狀之內容,更非屬因本件工安事故所生之 損害,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註:依據切結書所載 應係共同負責,而非連帶)。 ㈡就損失金額211 萬3000元部分: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定。本件原 告就如附表所示之18輛汽車曾向華南產物公司投保(保單號 碼:1403第000000000 號,保險期間自104 年12月11日16時 起至105 年12月11日16時止),依原告與華南產物公司間之 產物公司商業動產流動保險單第27條約定:「本公司於支付 賠償金後,得就賠償金額之範圍內,對該項損失負有賠償之 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本公司行使前項權利時,被被保險 人應依本公司要求協助本公司辦理,所需費用則由本公司負 擔」(見本院卷㈠第210 頁);查,本件工安事故,由原告 向華南產物公司申請理賠後,經華南產物公司認總損失金額 為283 萬4911元,扣除自負額28萬3491元,故本公司應賠付 255 萬1420元,有華南產物公司意外保險107 年10月12日函 文及其檢送之華南產物公司商業動產流動保險單、估價單、 維修照片等賠案資料(0000-000000C0016-00S00)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㈠第207 至277 頁),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 執事項第㈡項),是原因本件工安事故致如附表所示之18輛 汽車受有損害,既已由華南產物公司獲得保險理賠金額255 萬1420元,則依前揭商業動產流動保險單第27條約定,華南 產物公司得就賠償金額之範圍(即255萬1420元)內,對該 項損失負有賠償之第三人(即指本件被告佳福公司、萬代福 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原告在此理賠金額範圍內已無請求 權。準此,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失金額211萬3000元,即 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就保險之自負額28萬3491元部分,原告於108 年4 月23日以 民事訴之追加狀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部分(即保險之自 負額28萬3491元),有無罹於時效? 承上所述,原告既受華南產物公司理賠255 萬1420元在案, 則在此理賠金額範圍內已無請求權。準此,原告請求被告應 自負額28萬3491元部分,尚未逾越理賠金額255 萬1420元, 故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9 條、第191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佳福公司、萬 代福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50 萬4494元,其中222 萬1000元 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8萬3491元應自108 年4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附表:車輛(車牌、型號)、鑑定價格、買入及賣出等明細表 ┌──┬────┬───────────┬─────┬─────┬─────┬─────┐ │編號│車號 │年份、型號 │鑑定價格 │買入時間 │賣出時間 │備註 │ │ │ │ │(新臺幣)│買入價格 │賣出價格 │ │ ├──┼────┼───────────┼─────┼─────┼─────┼─────┤ │1 │ART-5291│2013/04 出廠、MERCEDES│5萬元 │105.08.24 │105.09.23 │原證38 │ │ │ │-BENZ S350 排氣管量349│ │232萬元 │257萬元 │ │ │ │ │5CC 自用小客車 │ │ │ │ │ ├──┼────┼───────────┼─────┼─────┼─────┼─────┤ │2 │ARS-1878│2015/08 出廠、BMW318I │4萬5000元 │105.08.29 │105.11.06 │原證40 │ │ │ │SEDAN 排氣管1499CC 自│ │138萬元 │146萬元 │(即損失車│ │ │ │小客車 │ │ │ │輛理算表序│ │ │ │ │ │ │ │號10) │ ├──┼────┼───────────┼─────┼─────┼─────┼─────┤ │3 │AQG-7560│2015/05 出廠、BMW525D │4萬5000元 │105.03.03 │107.07.05 │原證30 │ │ │ │TOURING 排氣管量1995CC│ │255 萬元 │180 萬元 │ │ │ │ │自用小客車 │ │ │ │ │ ├──┼────┼───────────┼─────┼─────┼─────┼─────┤ │4 │AQD-1133│2016/01 出廠、MIMI COO│5萬元 │105.08.24 │105.11.09 │原證37 │ │ │ │PER5-DDOORS 排氣管量14│ │116萬元 │124萬元 │ │ │ │ │99CC 自用小客車 │ │ │ │ │ ├──┼────┼───────────┼─────┼─────┼─────┼─────┤ │5 │ANJ-8885│2014/08出廠、MERCEDES │4萬元 │105.08.29 │105.11.12 │原證39 │ │ │ │-BENZ C250 排氣管量199│ │172萬元 │185萬元 │ │ │ │ │1CC 自用小客車 │ │ │ │ │ ├──┼────┼───────────┼─────┼─────┼─────┼─────┤ │6 │ALU-0285│2012/06 出廠、BENZ-C18│5萬元 │105.09.13 │105.10.15 │原證41 │ │ │ │0 排氣管量1599CC 自用│ │83萬元 │97萬元 │ │ │ │ │小客車 │ │ │ │ │ ├──┼────┼───────────┼─────┼─────┼─────┼─────┤ │7 │AKQ-1328│2015/03 出廠、LEXUS GS│4萬5000元 │105.04.10 │106.07.05 │原證32 │ │ │ │250 排氣管量2500CC 自│ │155 萬元 │156萬元 │ │ │ │ │用小客車 │ │ │ │ │ ├──┼────┼───────────┼─────┼─────┼─────┼─────┤ │8 │AJU-8198│2014/05出廠、MERCEDES │4萬5000元 │105.09.19 │106.07.26 │原證43 │ │ │ │-BENZ S400(LWB )排氣│ │335萬元 │300萬元 │ │ │ │ │管2996CC 自用小客車 │ │ │ │ │ ├──┼────┼───────────┼─────┼─────┼─────┼─────┤ │9 │AJG-7227│2014/04 出廠、MERCEDES│3萬元 │105.07.07 │105.10.13 │原證36 │ │ │ │-BENZ B200 排氣管1596C│ │115萬元 │123萬元 │ │ │ │ │C 自用小客車 │ │ │ │ │ ├──┼────┼───────────┼─────┼─────┼─────┼─────┤ │10 │AHJ-1538│1990/04 出廠、BMW318I │4萬元 │103.05.02 │106.03.25 │原證29 │ │ │ │排氣管1795CC 自用小客│ │10萬元 │18萬元 │ │ │ │ │車 │ │ │ │ │ ├──┼────┼───────────┼─────┼─────┼─────┼─────┤ │11 │8111-C9 │1997/10 出廠、PORSCHE │5萬元 │100.03.14 │尚未出售 │ │ │ │ │986BOXSTER排氣管2480C │ │54萬元 │ │ │ │ │ │C 自用小客車 │ │ │ │ │ ├──┼────┼───────────┼─────┼─────┼─────┼─────┤ │12 │7339-G2 │2011/02 出廠、BENZE250│4萬元 │105.09.15 │105.10.25 │原證42 │ │ │ │CGI 排氣管1796CC 自用│ │116萬元 │133萬元 │ │ │ │ │小客車 │ │ │ │ │ ├──┼────┼───────────┼─────┼─────┼─────┼─────┤ │13 │6805-PW │2006/08 出廠、國瑞UP1E│2萬元 │104.03.06 │尚未出售 │ │ │ │ │PE 排氣管1497CC 自用│ │17萬7000元│ │ │ │ │ │小客車 │ │ │ │ │ ├──┼────┼───────────┼─────┼─────┼─────┼─────┤ │14 │6596-UF │2007/06出廠、MERCEDES │4萬元 │105.07.01 │105.11.12 │原證35 │ │ │ │-BENZ R350排氣管3498C│ │65萬5000元│77萬元 │(即損失車│ │ │ │C 自用小客車 │ │ │ │輛理算表序│ │ │ │ │ │ │ │號5) │ ├──┼────┼───────────┼─────┼─────┼─────┼─────┤ │15 │5958-R9 │2012/04 出廠、BMWX1 SD│5萬元 │105.06.24 │105.12.01 │原證34 │ │ │ │RIVE20D 排氣管3498CC │ │112萬元 │115萬元 │(即損失車│ │ │ │自用小客車 │ │ │ │輛理算表序│ │ │ │ │ │ │ │號3) │ ├──┼────┼───────────┼─────┼─────┼─────┼─────┤ │16 │5890-U7 │2013/03 出廠、TOYOTA S│4萬元 │105.09.19 │105.10.02 │原證44 │ │ │ │IENNA 排氣管266672CC │ │112萬元 │122萬元 │ │ │ │ │自用小客車 │ │ │ │ │ ├──┼────┼───────────┼─────┼─────┼─────┼─────┤ │17 │3300-T2 │2012/03 出廠、MIMI COO│4萬元 │105.04.07 │105.12.29 │原證31 │ │ │ │PER 排氣管15985CC │ │93萬元 │98萬元 │(即損失車│ │ │ │自用小客車 │ │ │ │輛理算表序│ │ │ │ │ │ │ │號18) │ ├──┼────┼───────────┼─────┼─────┼─────┼─────┤ │18 │EAA-6302│2014/03 出廠、BMW I3電│11萬元 │106.04.13 │106.07.25 │原證33 │ │ │ │能 自用小客車 │ │170萬元 │123萬元 │ │ ├──┴────┴───────────┼─────┼─────┼─────┼─────┤ │ 合計 │82萬元 │2351萬2000│2254元(不│ │ │ │ │元 │包括附表11│ │ │ │ │ │、13未出售│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