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8號
原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承澐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
被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 號9 樓之1 ;又
原告係以被告公司為侵權行為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
起訴
狀載之侵權行為地為租賃地即新北市○○區○○○道○段○○
○ ○○ 號。是本件依
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或第15條
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玆由被告具狀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並經原告具狀同意移轉管轄,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