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8號 原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 號9 樓之1 ;又 原告係以被告公司為侵權行為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起訴 狀載之侵權行為地為租賃地即新北市○○區○○○道○段○○ ○ ○○ 號。是本件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或第15條 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玆由被告具狀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並經原告具狀同意移轉管轄,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