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張宇正
原 告 陳美存
王瑜婷
王靖雅
王天永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被 告 王瓊姬
莊王珠媺
王翠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王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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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複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聲請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宇正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20號民事訴訟事件被告王淑
英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無
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行為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其親屬或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
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王淑英之子,被告王淑
英因罹患路易士體失智症,領有極重度
身心障礙證明,已無
訴訟能力,且其有為訴訟之必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20
號),
爰依
上開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告王淑英之特別代
理人
等情,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
明等為證。查聲請人係被告王淑英之子,且為其身心障礙證
明所列聯絡人,由聲請人擔任被告王淑英特別訴訟代理人應
屬
適當。爰依
前揭規定,選任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3620號民事訴訟事件被告王淑英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