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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23號 原   告 勝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彩勤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0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自民國102年10月1日起至105年5月間,原告陸續 承攬被告如附表所示之5項工程,今被告尚積欠工程款新 臺幣(下同)1,094,658元。又兩造於106年1月5日簽立切結 書,被告承認積欠上開工程以外之工程款共計710,484元。 故上開兩項工程款總計為1,805,142元,被告承諾給付,但 未履行,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 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程合約書5份、未放 款明細表、切結書及附表1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51頁) ,核屬相符,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向被告承攬之前 開工程,業已完成,被告應依約給付工程款即工作報酬,但 前開工作款被告尚積欠1,805,142元未給付。故原告依承攬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 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開工程款債權即工作報酬,自工作 交付時或完成時即可請求,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 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805,1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0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05,142 元,及自10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又被告 雖未聲請宣告免假執行,因其係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且其前此亦未提 出任何陳述之答辯,為兼顧其權益,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編│訂約日期 │ 工程名稱 │ 總工程款 │未給付工程款│ │號│ │ │ (元) │ (元) │ ├─┼──────┼───────────────────────┼─────┼──────┤ │1 │102年10月1日│客雅溪第8期環境營造工程(第二標)-水閘門工程 │438,900 │41,800 │ │ │ │其中之照明工程 │ │ │ ├─┼──────┼───────────────────────┼─────┼──────┤ │2 │103年5月12日│和美交流道聯絡道後續工程(第二期)-照明工程 │4,565,546 │413,810 │ ├─┼──────┼───────────────────────┼─────┼──────┤ │3 │103年9月3日 │客雅溪第8期環境營造工程-照明工程 │685,482 │34,837 │ ├─┼──────┼───────────────────────┼─────┼──────┤ │4 │104年1月6日 │后里園區公園景觀工程其中之照明工程 │8,837,055 │506,036 │ ├─┼──────┼───────────────────────┼─────┼──────┤ │5 │105年5月5日 │宜蘭都市計畫(運動公園○○○區○○道以東部分)│2,775,322 │98,175 │ │ │ │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工程其中之照明工程 │ │ │ ├─┴──────┼───────────────────────┼─────┼──────┤ │合計 │ │ │1,094,6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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