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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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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27號 上 訴 人 陳瑞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卡士柏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6萬0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