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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0號 原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晟 被   告 圓成有限公司(原名飛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南市○○區○○○街○○○號,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又原告係以兩造 間簽訂之合作意向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依卷附該合作意向書所載,兩造約定承攬之內容為「2016 臺灣國際蘭展會議及蘭花競賽佈展」,並願依臺南市政府相 關作業規定配合雙方協商之權利義務等(見本院卷第8頁) ,可見上開契約債務之履行地亦在臺南市。是本件依上揭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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