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0號
原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文晟
被 告 圓成有限公司(原名飛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景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南市○○區○○○街○○○號,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又原告係以
兩造
間簽訂之合作意向書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依卷附該合作意向書
所載,兩造約定承攬之內容為「2016
臺灣國際蘭展會議及蘭花競賽佈展」,並願依臺南市政府相
關作業規定配合雙方協商之權利義務等(見本院卷第8頁)
,可見
上開契約債務之履行地亦在臺南市。是本件依
上揭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