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4號
上 訴 人 廣得利膠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順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雯萱等間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6,6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