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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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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清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 1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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