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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6號 原   告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鄭洲 被   告 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棟樑 被   告 上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棟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8,720元,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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