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6號
原 告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鄭洲
被 告 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棟樑
被 告 上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棟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車輛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8,720元,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
依職權
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
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