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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18,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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