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金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18,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