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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金春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謝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20號給付保固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 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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