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忠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萬1858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