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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萬185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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