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陳國隆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室宇
被
上訴人 陳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