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陳國隆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室宇
被
上訴人 陳卿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
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3,724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9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