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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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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陳國隆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宇 被上訴人  陳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3,724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9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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