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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順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吳宗翰       吳順欽       賴秀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郭澄宏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2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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