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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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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貼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馬可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家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貼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 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 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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