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馬可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偉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家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貼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
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
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
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