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代苹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活力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淑君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賴立芳
鄭芸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746號於民國107年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