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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林代苹 被上 訴 人 活力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淑君 被 上 訴人 賴立芳       鄭芸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於107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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