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陳灯炎即聖福工程行
被 告 華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馨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交交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
)500 元,被告於法定
期間提起
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2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7,210 元,該項裁
定已於106 年2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