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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訴訟代理人 王月李 被   告 金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祥福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間承攬「集集兵工廠」、「仁 愛高農女生宿舍」、「仁愛高農男生宿舍」及「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一蓮華池人工林生態試驗研究站」等內部 裝修工程,於同年5至10月間將其中有關廁所搗擺、拉門、 塑膠地磚等裝修部分轉包予原告承攬施做,工程款合計新臺 幣(下同)806,934元。被告就尚欠之工程款640,000元,簽 發票面金額為640,000元、發票日105年12月4日、票號KW000 0000號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原告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爰請求被告應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聲明異議狀未敘明詳細理由 ,亦未另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之主張相符之報價單、統 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為憑(附於支付命令卷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是原告之主張信為真實。被告 既就積欠原告之工程款簽發系爭支票以為清償,屆期提示未 獲兌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106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付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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