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泰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95 號給付
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44,57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