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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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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沫 訴訟代理人 林騏濬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弘青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洪兆能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志輝 訴訟代理人 曹宗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訴訟代理人 高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 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臺東分局、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均對民事執行處具狀陳報反對之陳述,原告並於106 年3 月16日提起本訴,且於同月22日對民事執行處陳報起訴之證 明」等事實,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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