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湘沫
訴訟代理人 林騏濬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弘青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洪兆能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志輝
訴訟代理人 曹宗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訴訟代理人 高冠明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對
系爭分配表
聲明異議,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
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臺東分局、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均對民事執行處具狀陳報反對之陳述,原告並於106 年3
月16日提起本訴,且於同月22日對民事執行處陳報起訴之證
明」等事實,具狀陳報意見(
繕本請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