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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墨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鑫
被 告
明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淞 上
當事人
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106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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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