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玉惠
被 告 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利
上
當事人間償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
日106年度補字第29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