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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陳寶明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萬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續3日在臺中市倫敦城社區之臺中市○○區○村○街○○ 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 ○○區○村○街○○號對面公告欄、管理室公告欄及警衛室公告欄 共5處,張貼以48號字體、A4版面紙張、內容如附件所示之道歉 啟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 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於 起訴狀送達後,於民國106年5月3日具狀追加第2項聲明請求 被告○於○區○○○○○道歉啟事,就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係基於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被告 對其為侵權行為之事實而來,核其追加請求與原請求之訴訟 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 或一體性,並得加以援用,應認屬基礎事實同一者,核與上 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均係臺中市○○區○村○街倫敦城社區之住戶,被告 於105年6月19日19時許,與原告在社區管理室發生爭執, 被告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在上開特定之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國語或臺語對原告辱罵「看三小」 、「幹沙小」、「幹你娘」、「靠邀」、「四腳仔」、「 不用跟這群四腳仔講啦」、「你跟人說話喔?我以為我在 跟四腳的說話咧」、「哇無係尬郎講話啦」、「他不知道 配不配是人啦」、「伊就不是人的思維」等語,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而被告之上揭行為,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24542號),經鈞院以106年度豐簡字第84號刑事 簡易判決被告拘役20日。兩造均係有相當社經地位之人, 且被告身為社區管委會副主委,竟因原告至管理室調閱帳 冊等事宜,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原告1小時,造成原告感 到羞辱、身心恐慌不安,需求助於精神科及治療服藥,導 致嚴重失眠與幻覺,常於半夜因恐慌而驚醒,長期依賴藥 物始能入眠。而原告自幼生長於健全且極具修養之家庭, 所經營之崴勝百貨有限公司、惠普禮品有限公司為國內前 三大之網路購物平台,享有極高知名度及良好聲譽,被告 此舉足以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 ,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又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3 日張貼於倫敦城社區之5處公告欄,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續3日在臺中市倫敦城社區之臺中市○○區○村 ○街○○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巷巷口公 告欄、臺中市○○區○村○街○○號對面公告欄、管理室 公告欄、警衛室公告欄共5處,張貼以48號字體、A4版面 紙張、內容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一)兩造同為倫敦城社區住戶,平時並無往來與糾葛,105年6 月16日19時許,原告因管理費問題在社區管理室吵鬧,被 告基於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責前往了解,原告配偶竟 向被告稱「不要跟不是人的人講話」,之後原告又大力拍 桌,被告始與原告產生言語衝突,縱認被告有言語不當, 致原告感受不佳,原告亦與有過失,且被告所述意在跟其 他委員說原告不可理喻,並非要妨害原告名譽,兩造僅一 時發生衝突,被告並無原告所指稱對原告謾罵1小時之情 事。 (二)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其他 失眠症併焦慮,絕非兩造言語衝突即造成,且原告長期經 商,抗壓性極高,原告主張因此產生精神壓力、失眠及幻 覺等,實嫌誇大,並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亦無理 由等語置辯。 (三)並答辯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6月19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 ○村○街倫敦城社區管理室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 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在上開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場所,以國語或臺語對原告辱罵、「幹沙小」、「靠邀 」、「四腳仔」、「不用跟這群四腳仔講啦」、「你跟人 說話喔?我以為我在跟四腳的說話咧」、「哇無係尬郎講 話啦」、「他不知道配不配是人啦」、「伊就不是人的思 維」等事實,業據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 54頁背面-第5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 頁背面)。且被告上開行為所犯公然侮辱罪,經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4542號簡易判決處刑 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06年度豐簡字第84號 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 事庭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等情, 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 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公然侮辱、誹謗罪相同,名譽有 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其行為不以廣佈 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查本件 被告在不特定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社區管理室), 以上開足以貶低原告之名譽之用語,公然侮辱原告,已如 前述,顯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原告主張 其名譽權業已受到侵害,當堪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 額,是否准許,分別說明如後: 1、慰撫金80萬元部分 按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換言之,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 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 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 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件原告經營崴勝百貨有 限公司、惠普禮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土地、田賦、 汽車、投資等財產;而被告為高中畢業,名下有房屋、土 地及投資等財產等情,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本院卷 第26頁、66頁背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20頁),復斟酌被告之加 害情形係在不特定住戶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社區管理室) ,以「幹沙小」、「靠邀」、「四腳仔」、「不用跟這群 四腳仔講啦」、「你跟人說話喔?我以為我在跟四腳的說 話咧」、「哇無係尬郎講話啦」、「他不知道配不配是人 啦!」、「伊就不是人的思維」等語辱罵原告,有公開貶 抑原告人格之意涵,使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精神上所受 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精神 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3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 所為之慰撫金請求,不應准許。 2、張貼道歉啟事部分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 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惟因 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 始為適當,法院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 院56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續3日在臺中市倫敦城 社區之5處公告欄,張貼以48號字體、A4版面紙張、內容 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本院參以兩造 既均為臺中倫敦城社區之住戶,且本件侵權行為地點亦在 臺中倫敦城社區內,原告遭被告辱罵之事顯已為社區住戶 風聞知悉,再觀諸原告請求被告刊登之道歉啟事,其內容 未涉及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則命被告適 度在社區公告周知,以正視聽,並未逾必要之範圍,應予 准許。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慰撫金債權,係屬於 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以48號字體、A4版面紙張、於臺中市倫敦城社區之臺中市○ ○區○村○街○○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巷 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號對面公告欄、管理 室公告欄、警衛室公告欄共5處,連續張貼3日,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第1項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原告聲請就命被告張貼道 歉啟事之假執行部分,因准許假執行應以財產上之給付為對 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1條規定自明,惟命被告刊登道歉 啟事以回復名譽之處分,非財產上之給付,並未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1項假執行聲請之規定,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非屬有據,亦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就被告被訴犯罪事實 所生之損害部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固免納裁判費,而 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聲明請求 被告張貼道歉啟事所衍生之訴訟費用,仍應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原告追加請求部分) ,就該部分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件 道歉啟事: 聲明人羅寶明,於民國105年6月19日於倫敦城社區管理室以粗鄙 、不當言語辱罵陳柏宇先生,致陳柏宇先生名譽受損,為此特向 陳柏宇先生聲明道歉。 聲明道歉人:羅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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