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陳柏宇
訴訟
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被 告 陳寶明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萬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續3日在臺中市倫敦城社區之臺中市○○區○村○街○○
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
○○區○村○街○○號對面公告欄、管理室公告欄及警衛室公告欄
共5處,張貼以48號字體、A4版面紙張、內容如附件所示之道歉
啟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
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其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嗣於
起訴狀送達後,於民國106年5月3日具狀追加第2項聲明請求
被告○於○區○○○○○道歉啟事,就其主張之
請求權基礎
為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係基於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被告
對其為
侵權行為之事實而來,核其追加請求與原請求之訴訟
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
或一體性,並得加以援用,應認屬基礎事實同一者,
核與上
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
兩造均係臺中市○○區○村○街倫敦城社區之住戶,被告
於105年6月19日19時許,與原告在社區管理室發生爭執,
被告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在上開特定之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國語或臺語對原告辱罵「看三小」
、「幹沙小」、「幹你娘」、「靠邀」、「四腳仔」、「
不用跟這群四腳仔講啦」、「你跟人說話喔?我以為我在
跟四腳的說話咧」、「哇無係尬郎講話啦」、「他不知道
配不配是人啦」、「伊就不是人的思維」等語,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而被告之
上揭行為,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24542號),經
鈞院以106年度豐簡字第84號刑事
簡易判決被告拘役20日。兩造均係有相當社經地位之人,
且被告身為社區管委會副主委,竟因原告至管理室調閱帳
冊等事宜,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原告1小時,造成原告感
到羞辱、身心恐慌不安,需求助於精神科及治療服藥,導
致嚴重失眠與幻覺,常於半夜因恐慌而驚醒,長期依賴藥
物始能入眠。而原告自幼生長於健全且極具修養之家庭,
所經營之崴勝百貨有限公司、惠普禮品有限公司為國內前
三大之網路購物平台,享有極高知名度及良好聲譽,被告
此舉足以貶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名譽
人格權
,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
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又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3
日張貼於倫敦城社區之5處公告欄,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
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
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續3日在臺中市倫敦城社區之臺中市○○區○村
○街○○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巷巷口公
告欄、臺中市○○區○村○街○○號對面公告欄、管理室
公告欄、警衛室公告欄共5處,張貼以48號字體、A4版面
紙張、內容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一)兩造同為倫敦城社區住戶,平時並無往來與糾葛,105年6
月16日19時許,原告因管理費問題在社區管理室吵鬧,被
告基於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責前往了解,原告配偶竟
向被告稱「不要跟不是人的人講話」,之後原告又大力拍
桌,被告始與原告產生言語衝突,縱認被告有言語不當,
致原告感受不佳,原告亦
與有過失,且被告所述意在跟其
他委員說原告不可理喻,並
非要妨害原告名譽,兩造僅一
時發生衝突,被告並無原告所指稱對原告謾罵1小時之情
事。
(二)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為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其他
失眠症併焦慮,絕非兩造言語衝突即造成,且原告長期經
商,抗壓性極高,原告主張因此產生精神壓力、失眠及幻
覺等,實嫌誇大,並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亦無理
由等語置辯。
(三)並答辯聲明:
1、駁回
原告之訴。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6月19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
○村○街倫敦城社區管理室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
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在上開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場所,以國語或臺語對原告辱罵、「幹沙小」、「靠邀
」、「四腳仔」、「不用跟這群四腳仔講啦」、「你跟人
說話喔?我以為我在跟四腳的說話咧」、「哇無係尬郎講
話啦」、「他不知道配不配是人啦」、「伊就不是人的思
維」等事實,
業據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
54頁背面-第5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
頁背面)。且被告上開行為所犯公然侮辱罪,經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4542號簡易判決處刑
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06年度豐簡字第84號
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本院刑
事庭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
等情,
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
無訛,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
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公然侮辱、誹謗罪相同,名譽有
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其行為不以廣佈
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查本件
被告在不特定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社區管理室),
以上開足以貶低原告之名譽之用語,公然侮辱原告,已如
前述,顯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原告主張
其名譽權業已受到侵害,當堪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即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
額,是否准許,分別說明如後:
1、慰撫金80萬元部分
按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惟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換言之,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
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
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
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47年
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院審酌:本件原告經營崴勝百貨有
限公司、惠普禮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土地、田賦、
汽車、投資等財產;而被告為高中畢業,名下有房屋、土
地及投資等財產等情,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本院卷
第26頁、66頁背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2-20頁),復斟酌被告之加
害情形係在不特定住戶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社區管理室)
,以「幹沙小」、「靠邀」、「四腳仔」、「不用跟這群
四腳仔講啦」、「你跟人說話喔?我以為我在跟四腳的說
話咧」、「哇無係尬郎講話啦」、「他不知道配不配是人
啦!」、「伊就不是人的思維」等語辱罵原告,有公開貶
抑原告人格之意涵,使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精神上所受
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精神
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3萬元為
適當;逾此數額
所為之慰撫金請求,不應准許。
2、張貼道歉啟事部分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
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惟因
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
始為適當,法院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
予以決定(最高法
院56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續3日在臺中市倫敦城
社區之5處公告欄,張貼以48號字體、A4版面紙張、內容
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本院參以兩造
既均為臺中倫敦城社區之住戶,且本件侵權行為地點亦在
臺中倫敦城社區內,原告遭被告辱罵之事顯已為社區住戶
風聞知悉,再
觀諸原告請求被告刊登之道歉啟事,其內容
未涉及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則命被告適
度在社區公告周知,以正視聽,並未逾必要之範圍,應予
准許。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慰撫金債權,係屬於
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以48號字體、A4版面紙張、於臺中市倫敦城社區之臺中市○
○區○村○街○○巷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巷
巷口公告欄、臺中市○○區○村○街○○號對面公告欄、管理
室公告欄、警衛室公告欄共5處,連續張貼3日,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第1項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原告聲請就命被告張貼道
歉啟事之假執行部分,因准許假執行應以財產上之給付為對
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1條規定自明,惟命被告刊登道歉
啟事以回復名譽之處分,非財產上之給付,並未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1項假執行聲請之規定,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非屬有據,亦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就被告被訴犯罪事實
所生之損害部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固免納
裁判費,而
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聲明請求
被告張貼道歉啟事所衍生之訴訟費用,仍應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
諭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原告追加請求部分)
,就該部分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件
道歉啟事:
聲明人羅寶明,於民國105年6月19日於倫敦城社區管理室以粗鄙
、不當言語辱罵陳柏宇先生,致陳柏宇先生名譽受損,為此特向
陳柏宇先生聲明道歉。
聲明道歉人:羅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