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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大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運祥 被 上訴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1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3176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 1萬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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