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大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運祥
被
上訴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1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
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3176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 1萬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