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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坤里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坤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謝瑞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5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