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坤里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坤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謝瑞菊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5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