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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顥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茂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8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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