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顥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茂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8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