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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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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李圳柏 被   告 慧春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9,520元。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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