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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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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浩煒 人 上訴人因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03,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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