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
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豐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綉蓮、蔡泗川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4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
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