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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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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豐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綉蓮、蔡泗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 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