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黃聖桂
黃憲治
呂思頡律師
受告知人 張桂真律師
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3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358號裁定在本院卷二第543頁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蕭一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