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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黃聖桂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黃亞立  

            黃憲治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受告知人    張桂真律師  
當事人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3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裁定在本院卷二第543頁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