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被   告 蘇羅秀春       蘇照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蔡昆宏律師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各2分1」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各2分之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