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靜棣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謝以涵
律師
被 告 蘇羅秀春
蘇照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蔡昆宏律師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蘇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
所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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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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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編號14 │「合入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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