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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謝以涵律師 被   告 蘇羅秀春       蘇照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蔡昆宏律師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附表: ┌───────┬─────────────┬─────────────┐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4 │「合入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