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函諺律師
被 告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李佩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