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函諺律師 被   告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李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