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雲蘭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楊天生
被 告 楊文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0718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99號
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6,050,500 元。該項裁
定已於106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