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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蘭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楊天生 被   告 楊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0718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99號 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6,050,500 元。該項裁 定已於106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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