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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濱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769,024元(計算式:2,499,116元+6,26 9,908元=8,769,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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