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晉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濱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769,024元(計算式:2,499,116元+6,26
9,908元=8,769,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