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晉弘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被 告 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哲
追加被告 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翰濱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