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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哲 追加被告  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翰濱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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