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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 024元【計算式:新臺幣120,000元+美金12,675元(上訴人10 7年7月3日聲明上訴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30.85計算, 換算為新臺幣391,024元,元以下4捨5入)=511,0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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