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忠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
024元【計算式:新臺幣120,000元+美金12,675元(
按上訴人10
7年7月3日聲明上訴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30.85計算,
換算為新臺幣391,024元,元以下4捨5入)=511,0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