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釵
邱渝真
邱姿瑜
邱忠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鋒冷凍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 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1萬7,3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