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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勃理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福明 人 原   告 李麗美       陳勃任 被   告 張志強       李燕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2日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7 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亦經本院駁回(106年救字第40號)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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