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勃理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福明
人
原 告 李麗美
陳勃任
被 告 張志強
李燕惠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2日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7
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且原告聲請
訴
訟救助,亦經本院駁回(106年救字第40號)在案。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