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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黃珮雯       黃盧山       黃進隆       黃龔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姜家康律師 被   告 楊乙軒       美麗境界美容材料行即楊乙軒       太平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被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 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8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萬56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 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雖對本院上開裁定 提出抗告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抗 字第562號裁定駁回抗告,該駁回抗告之裁定並已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裁定卷宗核閱無誤。而原告未補正之 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查詢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 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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