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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錦松 被 上訴人 張振源       張振芳       李秋玉       張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 萬元(計算式:700 萬元+270 萬元=97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萬5,54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 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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