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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錦松 被 上訴人 張振源       張振芳       李秋玉       張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 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 6 年5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 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查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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