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富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錦松
被
上訴人 張振源
張振芳
李秋玉
張毅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
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
6 年5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查詢、答詢表在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