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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被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40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 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 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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