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宗喜
被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40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
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足憑。據
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